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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离婚律师代理田某离婚案,一举获得成功!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5-09-08

  古蔺离婚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微信同号)。

  [案情简介]

  田某(女)与赵某(男)于1990年5月自由恋爱,于1991年4月25日在古蔺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之后遗失)。并于同年8月20日生育一子。婚后,赵某长期嗜酒,酒后常与田某发生吵闹,甚至殴打田某,致夫妻关系不睦,田某于2008年因夫妻不和与被告分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田某委托后,向田某讲明了离婚的途径分为到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两种形式,田某告知本律师,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只能选择到法院诉讼离婚。为此,本律师依法提供了以下法律服务:

  1、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田某与赵某的婚姻登记档案;

  2、向田某提供的证人王某、李某、周某、赵某某等收集证据证明田某与赵某婚后夫妻关系不好,以及赵某长期嗜酒,并有打骂田某的行为;

  3、向田某提供的证人收集田某与赵某夫妻关系不和分居的事实;

  4、代田某书写民事诉状,并到人民法院代为办理立案手续;

  5、代理田某参加本案法院的开庭审理活动。

  [审判结果]

  本案经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田某与赵某从2008年开始分居,夫妻双方未履行应尽义务,至今已四年有余,可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法院判决]  

  准予原告田某与赵某离婚。

  [律师办案总结]  

  1、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2、协议离婚优点是:成本小,不伤感情;缺点是: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仍需诉讼解决。比如:夫妻房产分割、过户、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等。

  3、诉讼离婚的优点是:处理问题不留后遗症,且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缺点是:有严格的法律时限规定,产生费用较高。

  4、诉讼离婚是依法进行,人民法院会公平判案。诉讼离婚,也可以通过调解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才作出判决。

  5、诉讼离婚,要想顺利获得成功,在于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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