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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7-10-05

  古蔺离婚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微信同号)。

  什么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也是相对于协议离婚的一种离婚制度。

  提起离婚起诉,首先要了解离婚诉讼适用的条件、选择和确认受诉的法院,确定管辖法院后,就是书写离婚起诉状、准备离婚证据等。为此,本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离婚的相关程序。

  一、诉讼离婚适用的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二、诉讼法院的管辖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1、确定受理案件法院;

  2、自己起草或者委托律师起草离婚诉状;

  3、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5、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6、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7、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8、开庭(庭前调解),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9、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进行调解;对调解未果的,人民法院将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

  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四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做了如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该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法律对女方的特别保护

  法律对女方的特别保护是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

  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五、对军人保护的方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我国《民法典》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六、离婚诉讼所需证据材料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亲友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验伤单、医疗病历、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视频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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