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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经常会有人电话或者微信咨询同样的一个法律问题:
用户:律师,我把钱借给朋友,给的是现金,没有写借条,现在朋友不承认借我钱,直接把我拉黑了,我该怎么办?求您支个招!
律师:想办法补救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欠你钱,如果没有证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你只能吃一堑长一智。
为什么在法治文明的今天,人们开始重视证据了呢?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那么,对于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又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继续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也就是说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申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但是必须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如果是你自己主观方面法律证据意识不强,没有证据,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调查收集范围。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又是哪些方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这就充分说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注重证据,没有证据,无谈诉求。
证据能提高维权成本,可大幅减小维权费用。固定证据是每个人都可以作为的。只要养成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最好的维权武器。
一、什么是证据?
凡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二、证据在法律上有哪些特性?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首先,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证据。
其次,证据需要客观。
例如:张三声称,昨夜梦到李四潜入他家房屋偷盗,醒来发现家里真被盗了。张三向来做梦奇准,所以他认定盗窃之人就是李四。那么这个对于梦境的诉称,是不具备客观性的,所以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
2、证据的关联性?
你提供的证据要和你举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关联。比如欠条,是你举证对方欠你钱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以出轨证据为例,假如你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或者你在公众场所通过摄影录音固定,或者通过电话录音,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你潜入对方家里安置摄像头,即便你拍摄到某些不可描述的场景,这类证据也会因为缺乏合法性,而丧失证据资格。
三、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原则上,案件事实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资料文件都可以作为证据。诉讼证据大致分为八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原、被告双方的陈述;
(二)书证:如合同、借条等;
(三)物证;如购买的不合格产品、损坏的财物;
(四)视听资料,如楼盘宣传广告、抖音视频、微信朋友圈视频;
(五)电子数据:如QQ、微信聊天记录、邮件;
(六)证人证言:如在打架现场的证人、事故发生时的目击者,都是证人(提醒:证人作证原则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法庭的询问);
(七)鉴定意见: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性能鉴定意见、房屋安全损毁原因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
(八)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财物损害现场勘验笔录、爆破现场勘验笔录等。
四、培养证据意识有哪些方法?
1、减少现金交付、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
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支付凭证是最好的证据。
2、票据合同保留原件、拍照备份。
购物小票、交通票据、物业收据、房租合同、租金支付凭据、借条、欠条、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属于日常的合同证据,家里准备个小盒子专门存放它们,建议保留三年以上。
3、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先别急着删除。
有些人一言不合就拉黑或删除对方。这样的行为让原有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付诸东流。删除之前,先查查是否有没有保留的证据?证据保存为重!删除或者拉黑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4、养成文字确认好习惯。
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或者微信,确定下刚才发生的行为。
例如:兄弟,上个月借的5000刚才还你,你看下,数额没错吧。这样的行为即是情理之中,也是保险起见。对方回复确认后,已经还钱这事就算是万无一失了。
关于涉及到证据的收集整理的方法比较多,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主要是首先要有证据保存的证据意识。本起话题,就给大家聊这么多,尚有不清楚的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