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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中,常见合同都会出现关于定金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退定金或者双倍支付定金之类的,那么,什么是定金?在有的合同中又约定的是订金,什么又是订金?定金和订金又有什么区别?下面由本律师为您简要介绍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签合同时,对定金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什么是订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三、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一般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但可能对定金合同构成违约。
如果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可能构成违约。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但可以要求返还或者赔偿订金损失。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就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预定的定金数额”。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定金区别与订金,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债权担保的形式,能有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也能减少债权人违约的情况的发生,且定金还能够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只有单独的预付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