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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做些什么准备?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18-12-19

  离婚,需要做些什么准备?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夫妻在结婚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并不合适,要怎样才有效办理离婚手续呢?本律师根据离婚的形式不同,列出了一些必备步骤和所需资料,供所需之者参考:

  一、协议离婚应准备的资料及步骤:

  1、当事人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自行书写,自行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代书)。

  2、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男方或者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接受办理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收回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二、诉讼离婚应准备的资料及步骤:

  诉讼离婚,即双方非自愿离婚或有财产,子女抚养权争议的离婚。办理步骤如下:

  1,寻找律师咨询诉讼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2、收集夫妻双方及其子女户籍信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和资料,自行收集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收集;

  3、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法院收到起诉离婚的诉讼材料后,如符合起诉条件的将在7日内立案,立案后五日内会把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间,并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

  6、开庭审理、调解;

  7,法院作出调解文书或作出判决文书(同意离婚或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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