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5月22日7时10分许,蔡某驾驶川E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古蔺往叙永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309线122KM处时,与相对方向郭某驾驶的川EF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蔡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蔡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郭某伤后入住古蔺县中医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于2014年6月8日转入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治疗,共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44436.93元,后续检查费420元,产生就医交通费603.50元。
郭某之伤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需12000元。郭某尚有女儿郭某某需抚养。郭某遂委托本律师提供诉讼代理。
【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本律师依法接受郭某委托后,进行了以下工作:
1、指导郭某收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
2、对郭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客观分析和法理论证;
3、调查收集蔡某户籍信息、详细住址、联系方式、个人财产情况;
4、代理郭某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代理参加本起交通事故的开庭审理活动。
【蔡某辩称】
1、不服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
2、认为郭某的赔偿费用要求过高。
【法院认定】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二是赔偿费用的计算,本院分别予以评判。
1、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对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原因与后果的认定,通过了现场勘查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蔡某不认可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
2、郭某因伤情严重于2014年6月8日在古蔺县中医医院出院后,于当日16时47分即转入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转院时间无间隔,且治疗部位与郭某在古蔺县中医医院治疗部位具有相关性,蔡某虽不认可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蔡某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本案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由蔡某赔偿郭某道路交通事故各种损失780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办案总结】
1、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重点在于诉讼证据的收集、整理、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2、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时指导做好伤残鉴定;
3、做好开庭应对策略。
【张定凯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