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2月,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接受袁X永的申请,要求处理争议地“石坟公共山”林地使用权争议,并请求撤销袁X甫于2011年获得的《林权证》。
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后,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注销了袁X甫依法获得的X林证字(2011)1238号《林权证》第0510XXXX号“石坟”宗地的登记。
袁X甫接到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遂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经复议维持了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的前述处理决定。
为此,袁X甫认为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律师请求依法维权。
本律师通过对袁X甫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后,认为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前述《决定书》错列纠纷主体、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故接受其委托。
【袁X甫委托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委托事项需要,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1、收集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原件、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证据,拟证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收集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错列纠纷主体、适用法律错误的证据;
3、分析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
4、拟定《行政起诉状》,提交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交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5、代理委托人袁X甫参加庭审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载明,申请人为:“袁X永和袁X甫”,被申请人为:“袁氏家族集体”;而袁X永提交的申请中被申请人为袁X甫,袁X甫在本案纠纷中并未提出过申请,袁X永也未对“袁氏家族集体”提出过申请。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在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错列当事人,纠纷主体处理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X府处(2012)04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袁X永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泸州市某县人民政府负担。
【办案总结】
1、无论是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厘清法律关系是打赢官司的第一步。“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就是这个道理!
2、打官司的第二步就是尽力收集、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
3、审查证据是否构成证据锁链,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张定凯律师联系电话】 1354159419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