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熊某与杨某于2005年同居生活,先后生育子女杨某1、杨某2,双方于2013年在古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因夫妻关系不睦,熊某于2015年与杨某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往来,熊某于2019年6月遂找律师解除夫妻关系。
本律师经详细了解熊某的情况介绍后,了解到熊某与杨某虽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熊某与杨某系姑表、舅表兄妹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遂接受了熊某的委托。
【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熊某的委托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要求熊某提供结婚证原件;
2、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登记档案;
3、走访知情人,收集证据证明熊某与杨某系姑表、舅表兄妹关系的证据。
4、为熊某书写《民事起诉状》,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法院查明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熊某之父熊某1与杨某之母熊某2系同胞姐弟,熊某与杨某于2013年在古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期间生育子女杨某1、杨某2。
以上法律事实有熊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在案相互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法院认定和判决】本院认为,熊某之父熊某1与杨某之母熊某2系同胞姐弟,熊某与杨某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无效;熊某与杨某就生育的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和解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熊某与杨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释疑】
一、本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为什么还是无效婚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熊某和杨某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对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这是法律作出的婚姻效力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时,为什么不对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
答:因为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是宣告判决,不做调解,当事人也无上诉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所以,本案受诉法院对无效婚姻作出宣告判决,对涉及他们子女抚养的问题,做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