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古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系姑表兄妹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同胞姐弟关系),双方于1996年同居,1997年12月2日生育一女杨某甲(2013年因病去世),1999年4月23日生育一子杨某乙,2001年1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姓名系古某甲,与原告系同一人。结婚初期二人感情尚可,但生育杨某乙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从2011年上半年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对象,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委托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案情委托事项需要,开展了以下代理工作:
1、依法调取委托人及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登记信息;
2、收集证据证明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上的姓名与结婚证上的姓名系同一人的相关证据;
3、收集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据;
4、分析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5、代理起诉立案、参加庭审活动。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系姑表兄妹关系(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同胞姐弟关系),双方于1996年同居,1997年12月2日生育一女杨某甲,1999年4月23日生育一子杨某乙,2001年11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办理户籍登记前的学名系古某甲,小名系古某某,由于登记结婚时,原告尚未办理户籍登记,原告即以其学名古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古某甲与古某某系同一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古某某提供的原、被告及其子女杨某甲、杨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登记材料,古蔺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古蔺县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王XX、杨XX、杨X群、古XX的证言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由谁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因此,对孩子杨某乙由谁抚养,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古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办案总结】
1、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婚姻无效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委托律师的目的就在于帮助自己依法诉讼,帮助自己收集证据,赢得时间和实现诉讼目的。
2、要想打赢官司,就得委托专业可靠的律师为自己尽力收集证据、以达到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有了律师就可以帮助自己审查已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构成证据锁链,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