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本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简要介绍如下:
一:契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义务人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哪些行为?
答: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2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三、契税法规定的税率标准是多少?
答: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五、有哪些情形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契税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