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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离婚律师谈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条件?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05-22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形式,有且只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一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无论是哪种离婚,都是要经过一定的离婚手续才能办理的,那么在外地可以办离婚手续吗?接下来由本律师为您介绍一些关于异地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协议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规定,针对常年居住在异地工作或生活的夫妻,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其协议离婚是不能在工作地或生活地办理的。但“跨省通办”试点省市除外(文件附后)。

  二、诉讼离婚,可以在异地法院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需要向被起诉的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受理提出起诉一方的案件。如果被起诉一方离开户口所在地的,可以在他/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但需要向对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供对方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他/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才会受理起诉。

  三、诉讼离婚有哪些阶段?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联系方式;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之后,开始法庭调查,由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鉴定人等);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各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给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上诉期限为一审宣判后十五日。

  四、参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附: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现就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发挥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

  三、试点地区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四、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把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要加强具体指导、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根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出台本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试点地区要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登记窗口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采集(身份证读卡器等)、文件档案电子化(高拍仪、扫描仪等)等外接设备的配置;非试点地区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相关设备配置。不论是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都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在2022年底前完成全部缺失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并同步实现历史纸质档案的电子化。要建立健全部省数据交换核对机制,确保部省数据实时交换、信息准确。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及时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实务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跨省通办”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加强网络在线学习平台建设,提升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便捷性。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提升婚姻登记员的保障水平,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性。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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