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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张某多次在李某处赊购货物,后经结算,张某尚欠李某货款20000元,张某于2018年9月22日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于2018年9月22日向李某借货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利息为每个月400元……如到期未还清本金、利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张某承担”。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本律师代为处理。
[李某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张某归还李某货款20000元,并按每月400元的标准从2018年9月22日起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2、由张某承担律师费5000元;
3、诉讼费由张某负担。
[李某举证]
1、李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泸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张某的户籍信息证明;
3、借条原件;
4、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
5、李某与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川发改(2018)93号文件;
7、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
[证明目的]
1、证明张某差欠货款20000元的事实;
2、证明李某因提起诉讼与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某经营有“XX县XX镇食品店”一个,主要从事食品销售。2018年2月春节期间,张某多次在李某处赊购货物,后经结算,张某尚欠李某货款20000元。张某于2018年9月22日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张某于2018年9月22日向李某借货款2万元,借款利息为每个月400元,承诺于5个月之内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本金、利息,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由借款人张某承担”。欠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予清偿。虽然张某向李某李某出具的是20000元的借条,但实际是张某在李某处购买食品差欠的20000元货款而并非借款,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张某应予清偿。双方约定每月利息4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张某承诺如到期未支付货款自愿承担李某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现李某与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李某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元,故对李某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李某货款20000元,同时从2018年9月22日起按每月400元的标准计付利息至货款清偿完毕止;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李某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张某张某负担。
[律师办案总结]
1、通过本案,可以清醒的让我们认识到在日常经济交往和商品交易过程中,应及时办理交接确认、结算手续;
2、如果遭遇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让对方及时作出相应承诺、制定相应的履行计划和安排,并书写成文字依据进行保留;
3、在要求对方做出承诺和逾期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建议要求对方承担逾期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比如起诉的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张某之所以需要承担李某委托律师的律师费,就是基于双方的书面约定,法院依照约定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