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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还伤及到了无辜的子女,破坏了社会风气,为法律所禁止。
日前,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件回顾
刘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二人原本感情很好,两人共生育了一个男孩,夫妻双方均有工作收入,由于刘先生在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上的沟通,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出轨于他人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
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遂起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刘先生提交了其妻子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证据,要求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酌定王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该案件中,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男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坚守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