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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法院判决赔偿?

来源: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1-10-14

  古蔺县离婚律师联系电话:13541594199。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还伤及到了无辜的子女,破坏了社会风气,为法律所禁止。

  日前,江西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类案件。

  案件回顾

  刘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二人原本感情很好,两人共生育了一个男孩,夫妻双方均有工作收入,由于刘先生在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缺乏感情上的沟通,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女士出轨于他人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出现裂痕。

  此后,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遂起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刘先生提交了其妻子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证据,要求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对刘先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伤害,其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酌定王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该案件中,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男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坚守了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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