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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生活条件、居住条件、物质条件不断改善,当代青年男女在谈婚论嫁时,大部分都会提到礼金、三金、房产、车辆、存款等物质基础。 有些人,在结婚时还会提出的条件就是:在对方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免谈结婚。婚姻的另一方遇到这样的问题,却大伤脑筋,要加又怕婚后婚姻变故,对方借此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要不加又显得对方认为你不真诚,对婚姻没有诚意,犯入一个“二难”的境地!那么,针对这种加名的情况,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分割?如果没有加名,另一方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是否又有权分割另一方的婚前财产呢?接下来,张律师带着您一起解开这些疑惑。
一、约定优于法定。
在民事法律中有一条重要原则是:“约定优于法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也就是说在两人的婚姻中,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就要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来办。特别提示:有约定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根据该条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来看,夫妻财产约定范围不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还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的归属,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了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归属的权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的规定。所以约定优于法定。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在婚姻生活中,有部分情况是一方婚前用全款买的房产,该房产是否是随着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推移,财产就会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看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演变。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11月3日以通知形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修改了《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3、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也就是说我国确实存在有过一段时间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代。但现阶段实施的法律而言,只要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毫无疑问的不会受随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永久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在法律上给婚前一方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吃了一颗定心丸。
三、婚后在另一方的房产证上加名的财产权利问题。
1、房产证上“加名”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
本律师认为,该”加名”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来看,房产“加名”实际上就是个人财产的赠与行为,也就是夫妻一方将婚前的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赠与给夫妻另一方的法律行为。
2、加名的程序怎样进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加名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加名登记之后,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如果仅是俩夫妻签订一个协议书,并不发生物权加名的法律效力。只要在一方《房产证》上完成了“加名”登记行为,夫妻另一方也就取得了接受赠与的相应部分的财产所有权。
3、对加名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怎样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通过加名后演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必然需要对加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此时,是各占一半,还是怎样来分割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首先还是由双方进行协商分割处理,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的原则进行处理”。这种情况的处理结果并不必然是平均分配,因为人民法院还需要根据婚前个人财产的取得、贷款归还、全款给付、加名一方对婚姻家庭的贡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等综合考虑后,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处理。
所以,加名一方在夫妻离婚时,并不一定就能够获得房产的一半。
四、其他形式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按揭贷款的房产怎样分割?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种情况,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作出如下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法律不干预夫妻双方协商处理,仍然体现的是民事行为“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做出判决处理。其判决的原则是认定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婚后由双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仅登记于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分得其父母出资部分的房产?
此种情况,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暂未作出具体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失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照此条规定,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没有登记在产权证上的另一方仍然享有其父母出资部分的产权。
3、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种情况,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亦暂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现中,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