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亲友打电话来咨询诸如以下问题:
1、我的某某亲戚被刑事拘留了,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2、我的朋友被公安机关带走了,这可怎么办?
3、我的亲人被逮捕了,是否可以请律师辩护?
4、我的朋友被某某法院判刑了,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在现实生活中,当亲朋、戚友涉嫌刑事犯罪被抓被时,其亲人、朋友都会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急的团团转,着急着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对什么时候才可以找律师?何时找律师恰当?却很迷茫!接下来,张律师利用空闲时间,简要为您做以下相关介绍。
一、犯罪嫌疑人何时找律师恰当?
事实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找不找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以找,也可以不找)。能够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维护合法权益的,与没有聘请律师提供辩护的,还是由一定的差异。甚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的巨大区别。
至于何时可以找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换句话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公安或检察院)第一次询问或拘留时起,就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会见犯罪嫌疑人、代为控告申诉、提供法律咨询等。
二、犯罪嫌疑人怎样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有人会问:犯罪嫌疑人都被抓了,他/她怎样聘请律师?通过什么途径请律师?
事实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会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告知家其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等!因此,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亲友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提出需要聘请辩护律师,办案机关应予允许。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拟聘请的具体律师时,办案机关可以向当地司法援助机构要求为犯罪嫌疑人指派承担援助义务的援助律师,提供辩护业务。
三、什么时候委托律师辩护最好?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济条件允许,自然是从侦查阶段让律师介入最好,尽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收到一定限制,但仍能极为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经济困难等原因无力聘请专业律师辩护的,可以申请承担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援助服务。
根据司法实践,刑事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是贯穿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等整个诉讼环节,每一个环节中辩护律师的工作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始终都是围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展开辩护,其委托环节没有那个环节最好,只有更注重于全程辩护才是更好。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