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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婚恋投入的费用也在逐渐膨胀。在恋爱期间,双方赠与的财产其性质如何定性?这在如今的高消费婚恋中,双方对赠与的财物发生争议正日益凸显矛盾纠纷。现行的法律对此又有什么具体规定呢?我们通过几个小案例来分析:
案例一:非彩礼,则不受法律保护。
2020年8月,某市女子小张与男子小李相识,之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小李给小张购买了不少衣服、鞋帽等物品,2021年的情人节当日还给小张购买了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平日里吃喝开销也大部分由小李承担。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二人最终没有走进婚姻殿堂。分手后,小李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张返还他在恋爱期间的各项花费共计2万余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如果恋爱双方最终没能够结合,要追讨恋爱期间的开支,关键在于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是否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恋爱期间因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则无需返还。
在婚恋财物纠纷案件中,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日常交往中经济往来是属于馈赠还是借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均应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在上述案例中,小李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给付财物属“彩礼”性质,所以,小李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二:借贷关系需要履行。
小王与小黄曾为恋爱关系。2020年10月5日,小黄向小王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小黄借到小王现金25000元,定于2020年10月6日前首先归还借款5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2020年10月6日,小黄向小王微信转账5000元。2021年6月,小王因向小黄多次催收欠款未果,小王便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黄偿还余款20000元。
小黄则辩称,他与小王同居长达十年久,后因他提出分手,小王便于2020年10月的一天邀来小王的朋友小李等人到他的家中对其进行威胁,他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写下的《借条》,并于次日向小王微信转账5000元。对此,小王表示对收到借款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其余事实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小黄应向小王偿还借款20000元。
律师说法:
婚恋同居,经济账要算清楚。本案中,小黄向小王借款25000元,有其向小王出具的《借条》和向小王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的事实,双方法律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小黄称其在被胁迫下出具《借条》,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不动产分手要返还。
张三(女)与李四(男)于2020年底相识相恋。2020年12月,张三和李四前往某县某新楼盘,以女方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以350000元购买了一套70多平米的住房。李四自己支付了首付款105000元,并由张三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2021年5月起,李四发现张三总是从他这里拿现金还房贷,并且不准用银行账户转账,此后,就没有提过结婚的事情。李四感觉张三不是真心与其结婚,最终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同年6月份,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首付款。最终,法院判决由张三返还李四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050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例中涉及的财物纠纷,与恋爱期间的生活消费不同,对于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除非接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有“彩礼”的性质。本案中,李四出资购买涉案的房产并登记在张三名下,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财产赠予行为,若双方未结成婚,李四的财产赠予目的落空,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法院支持了李四的诉求。
律师提醒:
在恋爱无果后,往往发生的是赠与关系纠纷。《民法典》规定,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不同性质的财产,认定其是否转移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比如现金、家具家电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所以,动产在交付给对方后,赠与人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假如赠与的是房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效力,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赠与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