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您的位置是: 四川古蔺律师网>婚姻家事>正文

妻子长期拒绝性生活可以起诉离婚吗?

来源:原创  作者:张定凯律师  时间:2024-11-02

  古蔺县律师张定凯为您解答本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妻子长期拒绝性生活可以起诉离婚,理由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性权利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其核心即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履行和协调配合,缺一不可。当一方长期拒绝性生活时,可以视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

  二、无性婚姻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长期拒绝性生活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情形体现在该条第三款第(五)项,内容附后)。因此,当妻子长期拒绝性生活时,丈夫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注意事项。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由于无性婚姻诉讼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建议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

  综上所述,妻子长期拒绝性生活是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的。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以上问题的解答,您清楚了吗?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决,请直接致电咨询张定凯律师。

  咨询电话:1354159419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