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弟弟有精神病,丧失生活能力,离婚后有一套房产,没有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们协议,由我拥有弟弟的房产,同时负责弟弟的生活、医疗、死后安葬等一切费用,这套房产归我所有。我该如何办理相应的手续,以保证房产的所有权?比如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现在的房产证是弟弟的名字。谢谢。
你好!对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要确认你弟弟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属前者,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属后者,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你弟弟已经离婚,没有子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你的父母做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你弟弟的民事活动。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综上,你父母可以代理你弟弟与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你负责你弟弟生活、医疗以及死亡安葬后,依法获得他的这套房产。《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办理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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