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张律师。2012年底我在龙马潭区买了两室一厅的房子,借钱一次性付了全款,但是到现在差不多三年了房产证还没办好。整栋楼一百多户全都交了诉讼费,等着开庭,结果庭上什么都没有宣布,几个代表去“协商”,回来就告诉大家,开发商亏本了,所以现在按合同只愿意赔偿10%给我们。这样算下来一户才四五千块钱,但大部分业主还是签字拿了各自的补偿,我觉得不合理,就想等着法院判决。可最近法院通知又要交500多的诉讼费(上次已经交了500多)。法官说:原来是准备三个月判决的,现在已经转成一般案件要半年才判决,而且已经换了另外一个法官来管这个案子。所以要交全额诉讼费,因为这个案子“太复杂”了。我在想这10%的条件合法吗?补缴诉讼费合法吗?我现在该怎么办呢?我可以补充起诉精神赔偿吗?
你好!我认真看完了你咨询的问题,做如下回复:1、该纠纷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纠纷,是基于开发商的违约而起诉,是合同违约之诉,而非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之损害赔偿案,所以你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2、你讲的案件原来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3个月,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6个月,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是合法的。法院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将更好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其作出让你补缴诉讼费是正确的,你应及时补缴。3、至于调解的问题,必须在自愿、合法原则下进行。那些签字领款的人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法律是许可的;你不接受调解,这是你的权利,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4、开发商补偿10%是否合法的问题,是基于开发商的自愿为前提,法律对自愿补偿行为不做干涉。
粤ICP备13006834号-4
手机:13541594199 邮箱:676007810@qq.com